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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及驾驶人

2022-08-02 17:29     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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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校车驾驶许可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校车安全运行关系学生上下学安全,社会影响大,校车驾驶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安全驾驶意识、技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62号令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6项条件:

一是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是 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是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是 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是 无犯罪记录;

六是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需要提醒的是, 有以下情况的,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是:年龄超过60周岁;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2. 如何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可以向所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4项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将在5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的车型。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程序如下: 

需要提醒的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3. 公安机关对校车驾驶人有哪些严格管理措施?

 答:
第一, 规定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作为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 公安机关负责对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施监督,每月将校车驾驶人违法、事故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督促校车驾驶人及时处理违法和事故。
第三, 对不符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或者校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四,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 

4. 如何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答: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对于人民政府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发放校车标牌。 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许可程序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 在向政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前,专用校车或者非专用校车均必须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核发机动车牌证。取得机动车牌证仅是车辆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没有领取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用于接送幼儿或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 

5.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时是否需要交验机动车?

 答: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交验机动车;在取得许可后领取校车标牌时,不需要交验机动车。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64号令,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在3日内征求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将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查验机动车时,将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同时,还将审核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证明凭证。 

6. 校车标牌应当放置在校车的什么位置?

 答: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后标牌放置时,应当确保不妨碍驾驶人视线和安全驾驶,并方便路面辨识。 

7.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如何补换领?

 答:对于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8. 校车标牌签注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校车标牌记载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经政府批准后,到公安交管部门换领新的校车标牌。 

9. 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交管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也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交回校车标牌。另外,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64号令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10. 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公安部164号令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一是 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
二是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
三是 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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