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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解析

2017-11-1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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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出入境法律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除了修改,更多的是扩充和完善,并主要呈现以下几点变化: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便民服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把便民服务理念写进法条,为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提供便利。一是为人才引进提供了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在外国人入境普通签证的类别中增加了“人才引进”类签证,为我国实施人才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二、《出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信息共享,多部门协调配合。

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为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同时, 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出入境。

四、《出入境管理法》加强了对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了邀请行为。《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境内单位的邀请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 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明确了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明确了居留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的基本义务;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

五、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外国人的力度。

一是《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第四十三条),解决了工作实践中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二是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五条),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对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外国人,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不准其入境(第二十五条);针对近年来外籍企业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出境逃避责任的问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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