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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16-07-15 16:42

《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

二、申请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第(1)、(2)、(4)项为公共必交材料,第(3)项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

(二)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点)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九)机动车登记;
 (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十二)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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