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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09-01-30 18:48

? 2008年,自治区公安厅在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使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公安日常工作,促进了公安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各项便民措施,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 一、2008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一)公安厅编制《自治区公安厅信息公开指南》和《自治区公安厅信息公开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向社会进行全面信息公开。


 

??? (二)通过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08年7月,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再核对,按要求完成了的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的编制,并按期进入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业务。


 

??? (三)厅属各业务部门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 一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开自2008年4月10日起,公安厅不再受理、审批区直和中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申请,由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证接待窗口公布出国、往来港澳台地区等事项的申请办法、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 二是公安消防部门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入手,在原《广西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消防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推行消防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各级消防监督组织机构,公布消防行政管理政策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便民服务措施,及时发布行政许可受理、审批以及火灾信息,提供消防服务咨询,受理、处置群众诉求。统一向社会公布办事流程、监督举报和查询办事结果,设立消防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对外服务窗口应该配置的硬件设施,有力地推进了全区公安消防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 三是公安边防部门重点抓好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海上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结合“爱民固边”战略,在街道、港口、码头设立警务公开栏、报警服务牌,公布报警电话、报警电台频率和监督电话,向广大群众发放警官联系卡,加强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了解部队的职责、管辖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办证的审批、收费内容和标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服务承诺,并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工作。结合“大走访”活动,主动走访驻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辖区征询、发放调查表、设立民意信箱、举报箱等,向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公开有关信息。在办证场所公开执法项目、内容和办理程序。在海(河)港边检站办证大厅、边防派出所警务服务厅显著位置悬挂办证须知、流程;部分条件成熟的单位使用了触摸查询系统、滚动电子屏幕公告等,缩短群众办证、办事时间,方便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互联网设立了“广西边防检查网”,主动公开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法规及依据,对边防检查相关政策及时更新;旅游团体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提前报检,提高通关速度;同时,该网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把公安边防部队招收地方院校毕业生报名系统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公布总队招收方案、总队地址及联系方式,接受全国各地地方院校毕业生的报名。在边境管理方面,就公安检查站任务、范围,检查验证人员守则,过往旅客须知,《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须知,《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证须知,以及边境检查站、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报警和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内容予以了公布。在边防检查方面,执行亮牌上岗,现场执勤人员一律佩戴执勤牌上岗;设立警务公开栏,在执勤现场公布站领导、科领导和检查员的相片、姓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收费标准、出入境须知,以及旅客在境外注意事项等内容。在海上执法方面,公布了边防海警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执法依据和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海上报警电话和报警电台频率、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职责任务等。


 

??? 四是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公开以下重要信息:


 

??? 1、《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 2、《广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记分一揽表》


 

??? 3、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的交通违法网上处理缴款服务


 

??? 4、公布了全区测速执法路段


 

??? 5、有关机动车登记的法律法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广西交警网上公示,各种申请登记的表格也在网上提供下载。在办证业务大厅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办理登记所需的手续、程序、收费标准等,提供办事指南,并提供申请表格填写式样。


 

??? 6、推出自选车牌便民措施,专门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相关规定,介绍了自编号牌的方法、范围和相关业务程序。


 

??? 二、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对于公民或单位申请提供信息的,除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外,我厅均按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年就提供查询信息156份。


 

???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限制出境人员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涉及部队秘密、国家秘密、依法保护的警务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厅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在填写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 2008年度全区公安部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的信息公开的范围,但具体业务执行中哪些项目需要公开还有待进一步明确。2008年10月1日起公安部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下发后,我区认真按部令的要求进行了规范,统一了对外信息公开的项目及内容,统一了全区车管所对外公布信息的式样和具体要求。建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根据不同层级、性质、种类等分门别类进行刊发,以便于查询、统计,提高知晓率。


 

??? (二)建议以下这些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实施办理的审批项目不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为方便查对,项目号引用桂政发49号文的序号):


 

??? 1、法律依据不足的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是:107、保安器械和保安人员值勤牌、工作证件制造或销售审批;111、保安组织设立、变更审批;11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142(非)、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144(非)、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审批;146(非)、保安押运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武装押运服务备案;147(非)、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备案; 148(非)、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核发。理由如下:一是我国保安服务企业自84年产生以来,一直是公安机关独资或控股开办,从未面向社会开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将“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按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进行操作。据此,200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修正时,相应地删除了由自治区公安厅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内容,同时对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审批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安器械种类和保安人员的执勤牌、工作证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未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者销售保安器械、保安人员执勤牌和工作证件”。但《条例》对申报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通过什么的途径和程序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批,也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有关保安培训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公安部《保安培训管理办法》及《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属部门规定。目前,国务院为规范保安行业管理工作,正在研制全国保安条例,全国保安立法工作有望近期完成。在保安服务未面向社会开放前,保安审批项目进入行政办证大厅会容易引起社会群众的误解和争议。


 

??? 2、涉及机密信息的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是:96、“民用枪支、公务用枪证件核发”; 9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98、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登记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100、“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核发”;105、“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核发”、 114、“配置民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开办审批”116、“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141(非)、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以上审批项目涉及枪支和涉枪单位、持枪人员的机密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而且需要审批的服务对象的范围也极其有限,故不宜进驻非警务流动人员较多的政务中心办理。


 

??? 3、由下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审批项目是:113、“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系在县级或市级公安机关的服务窗口受理,然后逐级审批,不需要经过区公安厅驻区政务中心的窗口。建议该审批项目不进驻自治区政务中心。


 

??? 4、涉及社会稳定敏感问题的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是:110、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理由如下:一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以来,自治区公安厅从未受理、审批过跨设区的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二是根据有关要求,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原则,从严掌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问题较为敏感,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事端,不宜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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