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指引目录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户政(人口管理)支队(科):
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发〔2019〕158号)要求,为推动全区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对标公安部制定的《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适用范围
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公安部制定的《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详见附件)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7个方面、18项公开事项,明确规定了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市级公安机关要在此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户政部门“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工作和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清单,对公开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再下发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进行公开。
四、规范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各地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本地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确保有条不紊开展。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举措,丰富形式、完善载体,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形式更灵活、方式更多样,努力推动“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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