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六个方面内容。
打电诈,为何有“法”
还要惩戒?
惩戒对象是谁?
惩戒措施如何落实?
能起到什么效果?
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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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实施“惩戒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A: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攻防,对抗升级等原因之外,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犯罪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
去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要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实施惩戒。
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经过多轮座谈研讨,结合各地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本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认为:当前出租出售出借包括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相关电话卡、银行卡等,以获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工具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为了有效遏制此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2
Q:“惩戒办法”针对哪些人?
A:《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细化规定了惩戒对象,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这一类人员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为准。
另一类是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以下四类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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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惩戒办法”为何特别强调“数字三”?
A: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张数和人数,但从近年来的实践出发,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数量确定为三次、三张、三人,明知程度相对确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在《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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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惩戒对象为什么会包括单位?具体指什么样的单位?
A:由于现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团伙所使用的是一些企业的对公账户,具有非常强的迷惑性。
这些企业有很多是不法分子非法注册的空壳企业,而后开办的企业对公账户,随后将它转手出售给诈骗团伙。惩戒对象为单位我们就通过这个例子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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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什么最高“惩戒期限”确立为五年?
A:期限设置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过惩相当”。
既让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也鼓励被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和相关组织者遵纪守法,不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
综合考虑过去经验做法和实践需要,将“惩戒期限”确定为2年-5年,累计不超过5年。
近年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花样不断翻新
对此
全国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
重拳实施打击治理
坚决遏制发案势头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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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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