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
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中,提出了“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推进我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巩固全区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和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有必要制定《裁量基准》。
二、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以表格的形式,试行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4大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适用情形方面,需综合考虑违法车型、违法情节、违法次数、违法后果等因素;在具体标准方面,既要考虑规范,又要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和具体执法实践需求。因此,本《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分阶次规范,又保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针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2大类违法行为,在法定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车型、违法情形、违法次数、违法后果等因素,区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分别设置不同的裁量基准。
二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法律未规定其处罚幅度,直接按法定期限,只设置严重一个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是针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法定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次数、违法后果等因素,区分一般、严重两个裁量阶次,分别设置不同的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作为我区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拘留案件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裁量基准》中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