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我厅组织全区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后对有关户籍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以进一步规范居民迁往农村地区落户和农村地区原址分户办理手续。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民迁往农村地区落户的情形
1.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登记在农村家庭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未成年人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申请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的,经派出所核实后可登记在农村家庭户。
3.广西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
业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核实后可登记在原籍农村家庭户。
4.广西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学或肄业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核实后可登记在原籍农村家庭户。
5.符合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落户政策的广西农村籍大学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在原籍农村家庭户。
6.居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籍农村居住,在原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在已建成并入住的房屋所在地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7.广西籍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所持证件要求与第6点相同),申请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在已建成并入住的房屋所在地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8.广西籍农村居民以结婚为由迁往广西区内农村地区,离婚后实际已返回原籍地居住,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在原籍农村家庭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规范农村地区原址分户办理手续
农村地区居民本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申请分户的,经户主同意,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分户。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夫妻之间的分户申请;
3.居住在已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
4.户籍地址为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