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子项 |
类别 |
办理主体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涉枪(弹药)审批 |
枪支持枪证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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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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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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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 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 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 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 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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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开办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 置射击运动枪支;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 证件;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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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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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实施全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一级风险单位及金库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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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工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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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培训许可(含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 |
保安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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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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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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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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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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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第8.1项: |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理并审批 |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大型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2010)6.1 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核发大型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大型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 |||||
大型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 898—2010)6.1 申请: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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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6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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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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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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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发布,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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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 |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
外国人来华签证签发:公安厅东兴口岸签证处、公安厅南宁机场口岸签证处、公安厅桂林机场口岸签证处审批;外国人来华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及签注 |
无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
自治区公安厅南宁机场口岸签证处、自治区公安厅桂林机场口岸签证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 | |||||
机动车载运化学物品及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要经本厅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核准。 | |||||
车辆注册登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 |||||
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
警车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审批 | |||||
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无 |
非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摘录公安机关部分)序号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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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无 |
非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根据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实施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自治区一级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及各区直单位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审批 | |||||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
无 |
非行政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审批。 |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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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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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性射击场 |
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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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降级、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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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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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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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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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降级、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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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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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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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 89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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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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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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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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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级公安负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一级风险单位及金库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处罚 | |||||
自治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隐患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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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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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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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实施主体还包括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
违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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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自治区公安厅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实施主体还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起案件有三名以上同案人员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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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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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13〕1501号)第四条:关于审批权限(四)对案件移送管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六十日,对需要作为证据的涉案交通运输工具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起案件有三名以上同案人员或者合计处罚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等重大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决定,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后作出。 |
| |||||
枪支(弹药)库室一级风险等级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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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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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枪支展览场所风险等级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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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GA 1015—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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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认定(重新认定) |
|
行政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
实施主体还包括:市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市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提出异议的重新认定。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降级) |
|
行政确认(变更) |
自治区公安厅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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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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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备案) |
自治区公安厅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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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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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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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单位变更 |
|
行政确认 |
自治区公安厅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 898—2010): |
| |||||
对移送管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六十日的案件 |
行政强制 |
自治区公安厅 |
《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13〕1501号)第四条关于审批权限第四款:对案件移送管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六十日,对需要作为证据的涉案交通运输工具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起案件有三名以上同案人员或者合计处罚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等重大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决定,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后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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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作为证据的涉案交通运输工具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 |
行政强制 |
自治区公安厅 |
《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13〕1501号)第四条关于审批权限第四款:对案件移送管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六十日,对需要作为证据的涉案交通运输工具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起案件有三名以上同案人员或者合计处罚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等重大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决定,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后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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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本级行政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办理主体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文号 |
备注 | ||||
一、 |
非刑事案件鉴定费 |
自治区公安厅 |
元/份 |
桂价费字[1992]064号 |
||||||
(一) |
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费 |
自治区公安厅 |
元/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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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刑事案件理化鉴定费 |
自治区公安厅 |
元/份 |
50-200 |
||||||
(三) |
非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费 |
自治区公安厅 |
元/份 |
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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