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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2021-07-08 17:05     来源:法制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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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序号权力分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  
     层级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的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营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行政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设区市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令)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持有《枪支(弹药)携运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行政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4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颁布实施, 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项    项目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2-3、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4、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3-2、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行政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7行政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设区市【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申请人从事保安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8行政许可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设区市【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申请人从事保安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9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设区市【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公安部GA 990-2012)第8、1项: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0行政许可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设区市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5、1、2   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11行政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设区市【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2行政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经有关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3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4行政许可普通护照签发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 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 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六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款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四款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 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15行政许可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九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审核情况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第十六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3-1、【规章】同2
    
     3-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第十二条   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再次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 年公安部令第96 号公布,2011 年公安部令第118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行政许可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 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   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二章第一条   一、审批签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和证件签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制证。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必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一章第四条(二)受理初核《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审阅材料和系统比对实施以下审核:(1)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制证照片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是否合委托代办条件、委托代办材料是否齐备;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是否一致。(三)受理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四)报送审批。(1)信息录入。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照片、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2)调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受理意见。(3)提交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及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部门;同时,根据审批签发部门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签发部门。  
    
     2、【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二章第二条(一)人工审核。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部门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   (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库(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  
    
     3、【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 号)第五条   审批签发决定。审批签发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十七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3个月前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核实确认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身份,重点审核申请情况是否变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拟批准的审核意见报送审批部门;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视情提出拟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送审批部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5、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二十六条 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批准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行政许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相应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
    
     3、决定责任:签发责任及时作出批准签发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签发的,尽快报送制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签发的,尽快报送制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   号)第二章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台胞证申请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并作相应处理:(一)查验核实身份。受理机构应当面见申请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重点查验台湾身份证件有无明显涂改、伪造痕迹,核实申请人外貌是否与其身份证件照片及所提交办证照片为同一人。(二)核验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查验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信息录入。将申请人个人基本身份信息、照片、拟申请证件种类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四)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文本信息比对核查。文本信息核查数据应当包括:不准入境人员数据库、“注意人物”数据库、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数据库、台胞证办证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回乡证数据库。对报警数据进行核实,并及时联系报列单位依法处置。(五)核查申请人住宿登记情况。对无住宿登记记录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住宿登记后申办台胞证。(六)受理五年期台胞证申请时,应当核查其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五年期台胞证申请的情况。其他单位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得再重复受理。(七)受理人员认为申请有疑问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第二章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第四章第十八条   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一次台胞证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按本规范第五条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 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对受理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二)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系统再次比对本规范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文本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系统比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人像库、台胞证人像库、不准入境人员人像库、不准出境人员人像库、国家工作人员人像库、在逃人员人像库、回乡证人像库。(三)甄别处置系统报警事项。认真甄别处置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报警事项,必要时可以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调查。  
    
     3、【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 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审批签发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准签发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签发的,应当尽快报送制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   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第4 章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应超过30 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行政许可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发布)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根据公安部2009 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明确此项受理工作,受理申请后,逐级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根据公安部2000   年下发的有关规定,明确台湾居民定居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作相应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报审批部门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审核无误且申请人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及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3、决定责任: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后,签发《批准通知书》或《不批准通知书》;经批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签发《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收存其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并出具《证件收存证明》。台湾居民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并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 号)第五条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段材料并初审,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2-1、【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 号)第二条   受理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源内地户口及前往港澳地区定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等情况认真核查,经审核无误且申请人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逐级报我局审批。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 号)第三条   申请人境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收存其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同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助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 号)第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公安机关作同批准或不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决定后,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二)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三);批准定居的,批准机关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12 月3 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93 号发布,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1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行政许可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   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   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637 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20行政许可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   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   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我厅意见:实施审批层级应为“设区市”
21行政许可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   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   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2行政许可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   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   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许可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自治区公安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第三款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   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批准证明,可以签发相应期限限的外国人旅行证。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   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审批层级为自治区公安厅,建议不列入通用目录
23行政许可对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自治区公安厅、设区市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2、【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5、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   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规范性文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   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规范性文件】《公安出入境档案管理规定》(公境〔2014〕4127   号)第二章第四条(二)外国人证件类档案,是指受理审批外国人口岸签证、签证延期和换补发、停留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旅行证、“绿卡”以及“绿卡”换补发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6、【规章】《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 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 号公布)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24行政许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实施,   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5行政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2、【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6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7行政许可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号八十一号第一次修正,2011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8行政许可机动车登记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号八十一号第一次修正,2011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 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9行政许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0行政许可非机动车登记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 送达责任:制作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1行政许可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号八十一号第一次修正,2011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法律】同1。
    
     3、【法律】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号八十一号第一次修正,2011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2行政许可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3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4行政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  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人大常委十二届第29号公告)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5行政许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七项  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人大常委十二届第29号公告)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6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7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8行政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县级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3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9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县级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7项、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设区市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为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实施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3、第7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项目名称调整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调整为“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0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审批
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1行政许可犬类准养证核发
县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违章养犬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养犬的安全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放养影响他人安全出行;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行政处罚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公安部令第34号)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行政处罚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行政处罚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1、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0、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6行政处罚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1、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7行政处罚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行为的处罚1、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8行政处罚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行政处罚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1、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0行政处罚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采取措施消除行为的处罚1、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1行政处罚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33号发布 ,201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行为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2行政处罚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行政处罚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令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行政处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行政处罚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行政处罚对违规安装使用电网,不设置或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7行政处罚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8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行政处罚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1、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0行政处罚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1、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1行政处罚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1、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侮辱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诽谤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2行政处罚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1、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3行政处罚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1、对猥亵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4行政处罚对虐待或遗弃行为的处罚1、对虐待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遗弃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5行政处罚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行政处罚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1、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7行政处罚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行政处罚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处罚对盗窃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1、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阻碍特种车辆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0行政处罚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1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1、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2行政处罚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行政处罚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2006年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以已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4行政处罚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行政处罚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员不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6行政处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1、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7行政处罚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8行政处罚对典当业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等不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79行政处罚对妨碍司法活动行为的处罚1、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设区市、县级
3、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6、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0行政处罚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行政处罚对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1、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2行政处罚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3行政处罚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1、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4行政处罚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1、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5行政处罚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1、对卖淫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嫖娼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6行政处罚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行政处罚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1、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8行政处罚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1、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89行政处罚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1、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赌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0行政处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1行政处罚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或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吸毒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2行政处罚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行政处罚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4行政处罚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1、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5行政处罚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6行政处罚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1、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97行政处罚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持有、使用假币,伪造、变造货币,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1、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2018年修改订)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发布施行)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5、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8行政处罚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行为的处罚1、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99行政处罚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7号公布施行)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行政处罚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1行政处罚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02行政处罚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1、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3.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4、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03行政处罚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主席令第51号公布施行,2009年修正)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4行政处罚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5行政处罚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6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7行政处罚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   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 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 505 号公布施行)第 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 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8行政处罚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9行政处罚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1、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110行政处罚对冒用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1、对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3、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111行政处罚对泄露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广西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施行)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督促承租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介绍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将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3行政处罚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4行政处罚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5行政处罚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6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或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3、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4、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11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8行政处罚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3、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5、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6、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建立用民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9、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10、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11、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12、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119行政处罚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3、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4、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6、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7、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行为的处罚
8、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行为的处罚
120行政处罚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二款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4、对不按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121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2行政处罚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123行政处罚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行政处罚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5、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6、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7、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25行政处罚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3、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26行政处罚对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技防设施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7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8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备案、报告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报行为的处罚
3、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行为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行为的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销记录备案行为的处罚
6、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转让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129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3、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向个人转让除农药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30行政处罚对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反规定及未经许可运输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31行政处罚对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报行为的处罚
132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3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第六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4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5行政处罚对未携带许可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36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缴交、作废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相关证件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令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137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令公布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3、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138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行为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3、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4、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5、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6、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7、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8、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9、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0、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
11、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2、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13、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139行政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
3、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或未进行安检行为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进行安检行为的处罚
6、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140行政处罚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或非法回购行为的处罚1、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
3、对非法回购行为的处罚
141行政处罚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2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3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处罚
144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5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变更、拒不补齐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1、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146行政处罚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1、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147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8行政处罚对未制止、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1、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149行政处罚对违反未定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1、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150行政处罚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1行政处罚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2行政处罚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行政处罚对租赁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实施)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行为的处罚
3、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行为的处罚
4、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154行政处罚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公布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3、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2、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155行政处罚对承修、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1、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3、【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156行政处罚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1、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3、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157行政处罚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8行政处罚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2、【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务院国函〔1996〕69号)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9行政处罚对收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 
    
     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0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1行政处罚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2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3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4行政处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公布,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5行政处罚对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3、【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行政处罚对保安从业单位不按规定备案审核,违法招录保安员、超范围开展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7行政处罚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1、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3、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
4、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
5、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以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纠纷行为的处罚
6、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为的处罚
168行政处罚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发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行为的处罚
3、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行为的处罚
4、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
5、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行为的处罚
169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以保安培训为名进 行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
170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1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 
    
     续行为的处罚
1、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设区市【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行为的处罚
3、对变相提供保安服务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行为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行为的处罚
6、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行为的处罚
172行政处罚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行政处罚对保安培训、管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行为的处罚设区市【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5、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6、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行为的处罚
7、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174行政处罚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5行政处罚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6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施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7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8行政处罚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9行政处罚对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条   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十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和管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1行政处罚对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2行政处罚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行为的处罚1、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或者进行公章印迹对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公章行为的处罚
183行政处罚对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作或者传授开锁技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4行政处罚对印铸刻字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5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教育部、公安部第17号令)第十七条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7行政处罚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8行政处罚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入境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9行政处罚对逃避边防检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0行政处罚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1行政处罚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2行政处罚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3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4行政处罚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5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6行政处罚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7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8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行政处罚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3行政处罚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4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5行政处罚对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6行政处罚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7行政处罚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8行政处罚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9行政处罚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0行政处罚对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1行政处罚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2行政处罚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3行政处罚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4行政处罚对骗取护照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行政处罚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6行政处罚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7行政处罚对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行为的处罚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行为的处罚
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行为的处罚
5、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18行政处罚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修正)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第一款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9行政处罚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修正)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第十条第一款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修正)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0行政处罚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修正)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1998]00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修正)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1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行为的处罚
3、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行为的处罚
4、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行为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行为的处罚
6、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8、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9、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处罚
10、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222行政处罚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行为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行为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行为的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行为的处罚
5、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6、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7、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8、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9、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
11、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行为的处罚
12、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13、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14、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行为的处罚
15、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行为的处罚
16、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17、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18、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223行政处罚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5、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6、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7、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8、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9、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24行政处罚对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处罚1、对无机动车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把机动车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的人驾驶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对驾驶证无法依法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6、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6、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
9、对机动车不按规定依次通行或者等候行为的处罚
10、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条第二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1、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2、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置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13、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1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2012年号修正)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5、对不按规定倒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
    
     (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6、对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行为的处罚
17、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处罚
18、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行为的处罚
19、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20、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行为的处罚
21、对不按规定会车行为的处罚
22、对不按规定超车行为的处罚
23、对未携带、放置法定证件标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4、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装置行为的处罚
25、对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行为的处罚
26、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27、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按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
28、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按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
29、对驾驶时有碍安全驾驶行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0、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行为的处罚
31、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使用车把行为的处罚
32、对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行为的处罚
35、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的处罚
33、对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行为的处罚
34、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行为的处罚
35、对学习驾驶人不按规定上道路学习驾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6、对违反机动车变更、转移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7、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8、对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39、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0、对拖拉机驶入禁行车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41、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42、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3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44、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或者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5、对驾驶校车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标志或者标志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46、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停靠行为的处罚
47、对不按规定给校车加油或者离开车辆行为的处罚
48、对机动车逆向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逆向行驶的。
49、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50、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51、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修正)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2、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3、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4、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减速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5、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56、对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57、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取消,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58、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9、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0、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规定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61、对疲劳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对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3、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4、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25行政处罚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处罚1、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 逆向行驶的。
    
     (三) 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 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行为的处罚
3、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行为的处罚
4、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
5、对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为的处罚
6、对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7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行为的处罚
8、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行为的处罚
9、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的处罚
10、对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行为的处罚
11、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2、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行为的处罚
13、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行为的处罚
14、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行为的处罚
15、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为的处罚
16、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不按规定扶把行为的处罚
18、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与其他机动车实施妨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19、对驾驶不得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20、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21、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3、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二)不避让盲人的;
    
     (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十四)驾驭畜力车违反规定超车的;
    
     (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4、对不按规定驾驭、牵引或者停放畜力车行为的处罚
25、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6、对未满法定年龄驾驶特定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26行政处罚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行为的处罚1、对行人违反相关规定,实施妨碍交通安全行为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八)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九)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十一)在实行交通管制以外的路段列队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4、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对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装置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227行政处罚对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不按规定拖拽车辆行为的处罚
3、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上不按规定通行行为的处罚
4、、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行为的处罚
5、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为的处罚
6、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7、对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228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标志行为的处罚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
3、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者标志行为的处罚
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或者标志行为的处罚
5、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6、对故意破坏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7、对非法拦截或者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较大财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8、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七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9、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0、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1、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仍继续驾驶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12、对不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施行,201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13、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4、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补办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15、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
    
     改作他用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擅自将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17、对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第五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18、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9、对车辆所有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第617号)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对校车经营者提供的校车服务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第617号)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行为的处罚
22、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行为的处罚
23、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散、飘散载运物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制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
24、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5、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第146号令)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26、对实习驾驶人违反实习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7、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28、对驾驶人不按规定变更驾驶证信息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29、对逾期不参加审验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30、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1、对不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第四项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2、【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对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33、对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帖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3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35、对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6、对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依次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靠站点一侧机动车道内依次等候进站。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按顺序行驶。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需要借道通行的,应当避让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7、对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8、对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9、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0、对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1、对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二)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42、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43、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44、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5、对行人不按规定避让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五十五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第五十七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6、对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7、对在高速路上上下乘客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9行政确认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1、机动车变更登记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5号)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缴纳费用。
    
     4、 送达责任: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机动车抵押登记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3、机动车注销登记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机动车转移登记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30行政确认人身伤害的鉴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负责对要求鉴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审查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1-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231行政确认对仿真枪认定
设市区、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规范性文件】1、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仿真枪认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32行政确认对管制刀具认定
设市区、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管制刀具认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33行政确认淫秽物品鉴定
设市区、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二、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的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出版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时,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鉴定。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负责对要求鉴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审查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二、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2、、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的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34行政确认赌博机的认定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负责对要求鉴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审查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235行政确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
设市区、县级【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2、同1、
    
     3、同1、
    
     4、同1、


236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居民户口簿》。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37行政强制扣留违反宵禁规定的人设区市、县级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进行扣留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38行政强制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案。  
    
       2、调查审核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被约束至酒醒的驾驶人应该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39行政强制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40行政强制扣留枪支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规定运输枪支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41行政强制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1、扣留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阶段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扣留拒绝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扣留事故车辆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104号令)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扣留违反载运规定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一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6、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扣留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2020年公安部令第1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法扣留车辆。  
    
     2、【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
8、扣留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42行政强制收缴违法、违禁物品、用具、工具和伪造、变造、骗领证件  
    
    
1、收缴违法使用、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必须报废的枪支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收缴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用具、工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43行政强制拖移机动车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催告阶段责任:由一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表明执法身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44行政强制强制排除妨碍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审查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实施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3、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相关事项。
    
     5、执行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对“排除妨碍”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45行政强制强制报废机动车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审查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实施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3、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相关事项。
    
     5、执行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46行政强制强制检测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125号令发布,2018年公安部149号令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1、审查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相关事项。
    
     4、执行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5、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对强制检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同1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47行政强制交通管制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实施评估责任: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是否需实施交通管制进行评估。  
    
     2、告知阶段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3、执行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492号)第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48行政强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行撤离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行撤离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49行政强制当场盘问、继续盘问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公安部令75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面盘问、继续盘问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0行政强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1行政强制强行遣回原地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行遣回原地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2行政强制强制传唤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传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3行政强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扣押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4行政强制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设区市、县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5行政强制拘留审查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予以拘留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2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4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56行政强制遣送出境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7行政强制强制迁离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8行政强制限制活动范围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受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9行政检查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0行政检查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6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3、【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涉及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1行政检查对保安服务单位、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1、对报警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文)一、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各类开展技防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保安监管范畴的问题。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其中报警运营服务是人力防范与技术防范的有机结合,是客户单位应用技术手段实现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环节,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并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的企业,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管理。  
    
       二、关于有关人员是否纳入保安员管理的问题。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保安员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自2006年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4、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62行政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3行政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4行政检查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日常安全的检查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自2006年起实施)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5行政检查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6行政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举办过程汇总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第四、第五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第五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7行政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8行政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
设区市【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实施)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管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69行政检查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1、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级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2018年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2、【部门规章】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3、【部门规章】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4、【部门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公布实施)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5、【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6、【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7、【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公安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3、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4、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5、对旅馆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270行政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71行政检查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
设区市、县级【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72行政检查对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5、【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6、【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73行政检查对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5号公布施行,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1、   实施评估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施工申请,对交通安全状况实施评估,并按规定作出评估意见。
    
     2、检查监督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处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作业完毕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验收。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整改。对交通未中断的施工作业道路,加强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5号公布施行,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74行政检查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75行政检查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1、检查责任:按有关程序对校车是否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运行进行检查。  
    
     2、违法认定责任:对校车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违法事实。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处理处置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查处,并定期将处理信息抄送校车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8年公安部令第14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76行政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设区市、县级1、【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相关条款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2、【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  
    
     3、【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4、【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277行政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设区市、县级【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2、【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  
    
     3、【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4、【地方性法规】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278其他行政权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县级【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施行,2018年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79行政确认居民身份证核发
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80行政确认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县级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81行政确认居住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居住证核发县级1、【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2、【规范性文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居住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核发县级1、【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公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3号修订)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1、【规范性文件】《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第八条    办理流程和时限    服务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办证条件手续齐全的,2日内报县级公安(分)局;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  
    
     3、【规范性文件】《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 审核采取信息系统受理信息审核与书面材料审核相结合、逐条审核与批量审核相结合、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核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  
    
     (一)受理单位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逐条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受理审核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完成。
    
     (二)县级公安(分)局对受理单位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审核、签发工作应当在1日内完成。
    
     (三)市公安局对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抽检,报自治区公安厅制证。制证数据抽检、报送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4、【规范性文件】《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


282其他行政权力销毁
设区市【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1、准备阶段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需要进行销毁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阶段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监督销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2、同1、


283其他行政权力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设区市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准备阶段责任: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阶段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同1、


284其他行政权力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1、准备阶段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阶段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修订)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2、同1、


285其他行政权力查验居民身份证
设区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1、准备阶段责任:对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阶段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查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同1、


286其他行政权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设区市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1、备案责任: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书面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备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3、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第78项


287其他行政权力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设区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实施评估责任:对需采取限行、禁行等措施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实施评估。  
    
     2、告知阶段责任: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88其他行政权力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证件核发
设区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89其他行政权力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县级【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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