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真妤代表:
您和杨绍等9名代表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共享单车和电动车使用管理的建议》(第2022233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严把车辆入户关
随着电动自行车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入户手续,严禁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入户。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凡发现违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一律终止其业务办理资格。
二、加强青少年骑行共享自行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禁止骑行自行车
的法律年龄应为12周岁,而非14周岁。结合全区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形势和即将到来的学生暑假节点,我厅于今年6月印发《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针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学生违规骑行自行车作为一项重点管控工作,联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全力防范未满12周岁青少年违规骑行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强化路面管控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今年4月,我厅印发《全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区公安机关结合各地实际,紧盯重点时段、路段,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涉牌涉证、非法改装拼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部门职责,持续抓好共享单车和电动车交通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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