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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人大第十二届六次会议 第20170165号建议的答复

2017-06-28 11:1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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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建议》(第20170165号)由自治区人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午托等课后服务是帮助家长解决后顾之忧、增强教育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但是这类场所多由住宅改建,存在先天不足,火灾隐患较多,管理难度大,而且一旦关停取缔,社会反响大,不稳定因素多,需要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监管,不断规范。从公安消防安全角度,加强以下几方面立法:

  一、 加强资质审批管理

  逐步推行资质管理,特别是对新建场所,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场所办理有关资质证件,并将是否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必查内容。

  二、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该类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场所及时整改隐患。对于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涉及规划的问题,建议由住建部门牵头研究解决。同时建议参照饭店星级评定模式,推行场所评星评级制度,将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学生家长作出最优选择。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职能部门对场所予以处罚、取缔,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防止不良影响。

  三、 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行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督促午托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午托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四、 抓好消防基础建设

  (一)建筑防火。中小学生课外托管场所应设置在消防设置完备、疏散便捷的场所内。存在火灾隐患的午托场所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造并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新建的午托场所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等条件控制其规模和使用人数。

  (二)消防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计要求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具体规定;午托场所的消防设施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2005)等标准要求配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培训教育。托管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场所负责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在日常的教育中可以结合儿童游戏方式进行安全疏散演习,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让儿童接受消防教育并具有一些初浅的消防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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