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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工作措施的通知

2018-11-10 23:58     来源:法制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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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

广西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具体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工作措施》,现传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81110


广西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具体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公安厅对“保安培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2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以及“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弩的进口、运输审批除外,弩的使用审批仅包括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3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制订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告知承诺事项的改革措施

(一)制定告知承诺范本,简化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

1.制定告知承诺范本。为方便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保安培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特制定《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旅馆业经营许可审批承诺书》(见附件2)。

2.简化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只需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署信用承诺,审核机关当场发放许可证;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

3.简化申请材料。目前为止,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基础,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载明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已经具备,因此涉及上述信息的申请材料均可省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后续审查处置。

1)保安培训许可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实行全覆盖例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未达到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以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原审批、从重处罚。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审验,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原审批、从重处罚。

2.加强信用管理。在审查、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向社会公告并载入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此后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后续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保安培训单位、旅馆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公开,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广西),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的改革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开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等3项事项网上办事指南、申请表下载、在线申办业务办理功能。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gat.gxzf.gov.cn)上线“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网上办事模块并链接至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办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http://221.7.197.57:8090/mbxtwlfwpt/)公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开展申请审批业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限时办结制。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法定办理时限为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限时办结制。

3.“制造、销售弩的审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的审批”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三)精简审批材料。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材料的方式精简审批材料。

(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1)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gat.gxzf.gov.cn)公布“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导致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有变化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更新公示材料。

2)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2.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查询办件进度。同时,“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通过广西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以短信形式反馈办理许可业务每个环节,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爆破作业单位、制造、销售弩的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的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广西),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具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345

附件:1.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书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制造、销售弩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附件1:

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一、本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现庄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

(三)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保安培训许可告知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本次申请保安培训许可已具备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及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保安培训活动;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保安培训许可告知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保安培训许可告知书

按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2.符合《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

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

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上述有效证明是指:

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或照片;

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指:

1.有效身份证件;

2.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明。主要是主管部门或公司的任命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3.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四、已经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县(市、区)公安(分)局:

一、本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庄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

(三)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本次申请旅馆业经营许可已具备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及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旅馆业。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就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但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5.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应当符合民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申报表;

(二)《个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购买安装凭证;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3张近期拍摄的一寸免冠头像彩色照片;

(七)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表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

(八)场所合法使用权证照(《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及设立分支或连锁企业证明文件;

(九)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图和内部结构平面图以及安装、设置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值班室、安全防护设施位置分布图;

(十)行业内部各项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包含有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治安职责、治安培训制度、治安(案)事件防范预案和处置方案、前台实名登记验证、从业人员职责、会客登记、安全巡查、视频监控值守、旅客财物保管、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报告、门卫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验,确定是否符合旅馆业法定申请条件并通知申请人。

在审验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计入行政审批机关诚信档案系统,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受理审查机关(盖章):      县(市、区)公安(分)局

     


附件3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通过广西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广西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执行公开反馈。

(二)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束录入广西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二)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

(三)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四)报告反馈: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五)检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七、监督检查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附件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爆破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单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爆破作业单位年度总结报备情况。

(三)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流向登记的情况。

(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项目实施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调阅资料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人员动态管理、项目管理等情况,将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名单及时对外公告。

(二)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按照“双随机”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录入系统。

(三)对被投诉或举报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公安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延伸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二)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突击抽查、交叉检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查看相关台账和材料,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四)报告反馈:检查组就检查基本情况、被查人存在的问题填写《检查记录表》,并送达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组根据《检查记录表》及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等,向组织检查的公安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公安部门对《检查报告》及检查底稿等资料进行审理复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等,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的,由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对象、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监督检查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附件5

制造、销售弩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项目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落实管理责任。

(三)严密流向监控。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调阅资料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对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弩的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开展不定期的清理整治,彻底收缴非法制造、销售和个人持有的弩,及时依法查处各类涉弩违法行为。一是全面清理整顿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前明确检查内容。

(三)实施检查: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询问记录,完整、详尽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交被检查对象确认。

(四)报告反馈:形成检查报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

(五)检查处理:根据检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弩制造企业要核对省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全面查清企业成立以来所制造弩的销售流向,对其中不符合规定销售的弩,逐一登记购买地区、单位和购买人,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弩使用单位持有的弩逐一核对购买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纳入管理。对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储存保管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行政许可。

对辖区内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彻底收缴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的弩,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持有的弩,要一律依法予以收缴,涉嫌非法携带弩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非法运输、进口的弩,一律予以收缴。对网上非法贩卖弩的网站,予以查封,并落地查人,追缴所有非法贩卖的弩。对收缴的弩统一登记封存,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七、监督检查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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