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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类型。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等。

(二)编排体系。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索引号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具体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原则。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四)获取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http://gat.gxzf.gov.cn,受理点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时,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政务新媒体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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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二)提出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络申请:http://gat.gxzf.gov.cn/xxgk_68662/ysqgk_68701/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根据收到的申请按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不予公开的范围包括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五)不予公开范围

1.本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2.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咨询、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咨询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公安厅窗口;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6:30;联系电话:0771-5595382;互联网线上咨询:http://gat.gxzf.gov.cn/jmhd/wyzx/t6244813.shtml;

邮政编码:53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