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所有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开展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按照以往申领首次居民身份证的规定,群众需回到户籍地办理。对于已经在外省居住生活的人,在户籍地和居住地来回跑,既要花费一笔不少的费用,也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极为不便。近年来,广西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系统业务流程,打破了异地办理的地域阻隔,优化了服务方式,丰富了办事渠道。申请人只需在居住地申请,户籍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无需返回户籍地办理,为群众节省大量的路费成本和时间成本。
截至目前,广西已与内蒙古、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辽宁、西藏、云南、甘肃、湖北、江苏、海南、浙江20个省(市、区)开通“跨省通办”,这些省份的户籍居民可以向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户籍派出所、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无需返回户籍地办理。
12月1日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将在全区全面铺开。这项业务的开通是广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的有力举措,对于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有着重大意义,将大大减轻了群众跨省办理业务的负担,真正做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广西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业务便民提醒
一、所需材料
1. 年满16周岁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1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2.2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2.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收养登记证。
二、受理流程
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可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需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三、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缴纳工本费。
四、证件领取
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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