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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西二手车政策

2019-12-20 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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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8:30: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一、二手车迁入政策 2017年3月16日,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要求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据此,2017年5月15日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17〕12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外省拟迁入我区、区内各市互相转移的二手机动车辆,汽油车需达到国I(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需达到国III(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 

    二、二手车迁入流程 二手车迁入有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不变,其住址由一个车辆管理所迁往另一个车辆管理所,此时应在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的变更登记,再到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二是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此时应在原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再到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 (一)机动车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流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11条、第13条、第19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与机动车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变更登记业务流程相同。 (三)机动车转入业务流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广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行便利二手车登记便民措施 (一)便利广西辖区内二手车转移登记。广西区内各市之间相互转移登记、变更迁出的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符合转出条件的,按规定转出,不再审核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广西辖区内转入二手车申请的,审核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转入,不再审核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全面实行小客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自2019年9月20日起,对广西区内各市之间、广西区内各市与全国300个试点城市之间办理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籍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机动车转籍,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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